省国资委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试行)

文章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7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政务公开、省纪委监委“阳光国企”建设工作部署,以及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和《辽宁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督与社会监督协同办法(试行)》(辽国资监督〔2021〕193号)有关要求,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阳光国企”建设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部署要求,以促进省属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目标,以建立完善省属企业信息公开体制机制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努力打造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法治企业、阳光企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不同企业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内容真实准确。确保省属企业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积极稳妥推进。立足回应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积极探索省属企业信息公开有效工作途径,坚持试点先行、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建立省属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省属企业作为本企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有序,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公众对省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保障。

  二、主要任务

  (四)全面梳理企业信息公开要求。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革文件,结合本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全面梳理对不同企业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省属企业所属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非上市企业,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按有关规定公开。

 (五)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六)严格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企业对外公开信息的形成、审查、批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和归档要求,规范有序地公开企业信息。

(七)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重视加强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依法应当保密的,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八)开展信息公开风险评估工作。认真开展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工作,对公开信息的影响和风险提前进行研判,制定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回应预案。结合企业实际,研究确定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边界范围,依法界定本企业不予公开(豁免公开)信息内容。对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但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九)完善信息公开载体和形式。结合省属企业实际,针对不同的信息选择适合的公开形式,包括本企业网站、“阳光国企”平台、报刊、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省属企业门户网站应当设置信息公开栏目,按要求做好与有关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的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信息公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一名企业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部署推进有关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企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新闻宣传、财务、保密、法律、信息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十二)提高队伍素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公开教育培训和业务研究,不断增强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培养提高其政策把握能力、信息发布能力、解疑释惑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十三)推进载体建设。加强省属企业门户网站、“阳光国企”平台、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等新媒体建设,畅通公开信息渠道,完善功能,增强内容和技术保障;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提高网站主动公开、新闻发布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和水平。

  (十四)重视宣传引导。省属企业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提高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主动对外公开信息意识。省国资委加强对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引导

  (十五)强化监督问责。对省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行督导,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严肃批评、公开通报、督促整改;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市国资委、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可参照本意见,指导所出资企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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