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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治理模式初探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0日

2017年以来,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达到了近年同期最高水平。1月至5月,国资监管系统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8.5万亿元,同比增长17%;实现利润总额9938亿元,同比增长21%;上交税费总额1.6万亿元,同比增长12%。1月至6月,中央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2.5万亿元,同比增长16.8%;实现利润总额7218亿元,同比增长15.8%,6月份实现利润1597亿元,创单月历史最高水平;上交税费总额1.1万亿元,同比增长5.3%。这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和国企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所释放的红利,说明国企改革是决定国企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国企同市场经济相融合的重要法宝。国企应该乘势而上,将改革进行到底,加快深化国企改革。

国有资产:分散和集中

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主要分为工商和金融两大类。从中央层面看,工商类中央国有企业归口三个部门管理:一是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100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二是由财政部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企业,包括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104户中央文化企业。三是由中央有关部门直接管理,财政部负责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事项的企业,它们分别隶属于75个中央部门或单位,一级法人企业5200余户。金融类央企,由财政部按规定管理,持有部分金融央企国有股权。中央汇金投资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一些金融央企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有企业分为中央、省、地市、县四级,分别由同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省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与中央基本相同。

政府应该按照统一制度规范工作体系的原则,制定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将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和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国有资产监管:管资产、管企业和管资本

目前的国有资产监管已经从“管资产”逐渐发展为“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进而发展到“管企业”,未来急需正本清源,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严格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国有资产监管要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国有资产监管要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突出权责一致,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两类公司使命:有进和有退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简称两类公司。两类公司的使命是围绕服务国家战略目标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这两类公司的主要职责就是提供公共服务、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以及保障国家安全。

在有序进退方面,一是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资本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或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式,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二是通过产权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收缩退出低效、无效、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业务领域。

两类公司股东会:独资和多元

两类公司主要通过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改组设立和划拨现有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资组建。

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两类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明确对两类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两类公司董事会职权。两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独资两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依法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多元两类公司,出资人机构主要依据股权份额通过参加股东会议、审核需由股东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作出决议等方式履行职责,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

两类公司要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责,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运行效率。

两类公司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以财务性持股为主,建立财务管控模式,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流动和增值状况;或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重点关注所出资企业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

政府还应该试点将出资人职责直接授予两类公司,再由两类公司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在这种直接授权模式下,两类公司将享有完整的出资人权利,既缩短了出资人和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链条,还可以避免间接授权模式下国资监管机构和两类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权利分享、权责不清等问题,两类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将得到充分保障,真正成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面”和“隔离带”。

两类公司董事会: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

两类公司董事会可以依据授权行使出资人的部分权利,如制定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对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管控职工工资总额,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等。同时,两类公司董事会要健全和规范决策制度,明确授权事项在企业内部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落实相应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两类公司董事会对出资人机构负责,接受出资人机构指导,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人选由出资人机构提名,并按照法定程序任命。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均为内部执行董事,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长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应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报告重大经营问题和经营风险。

两类公司董事会要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一人一票表决,建立规范透明的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和对外披露制度,保障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提案资料的完整性,建立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制度,做好与其他治理主体的联系沟通。两类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投资审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其中投资审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

国资监管机构应该改进对两类公司董事会和董事的评价办法,完善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逐步形成符合两类公司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及激励机制。

两类公司监事会:内设和外派

两类公司监事会应该突出监督重点,围绕企业财务和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并建立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提升监督效能。两类公司内设监事会应该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两类公司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应该具有纠正违规决策、罢免或者调整企业领导人员的建议权。

两类公司经理层:任命和选聘

两类公司董事会应该通过差额方式选聘经理层成员。两类公司经理层应该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序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经理层成员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逐步实行市场化薪酬,探索中长期激励机制。

两类公司试点:个性和共性

改组组建两类公司是一项具有探索性、创新性的工作,涉及国资监管体制、资本运营机制、企业内部市场改革等多方面的目标和任务。为兼顾改革与发展,应该试点先行、“一企一策”、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2016年以来,在中央企业中,两类公司在原有2家试点的基础上,扩展到10家试点企业,省级国资委也改组组建了52家两类公司。从试点进展看,国投集团先后退出了航运和煤炭板块,其中划转至专业平台公司的煤炭业务涉及资产500多亿元;中粮集团退出了君顶酒庄、木材等多个亏损企业和低效无效资产,立足于服务国家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战略,粮油糖棉等主业资产占比不断提高;招商局集团采取清算或转让方式退出了多家燃气公司,基本退出燃气业务,同时大力推动公路板块资源整合;国新公司和诚通集团设立了4只基金,总规模合计8500亿元,初步形成了运营公司系列化、差异化、协同化的基金系。

两类公司试点充分激发了企业的内在活力,中央企业10家试点单位2016年实现利润总额2450亿元,较上年增加765亿元,同比增加45%,远远超过央企平均水平。

两类公司与目前的央企相比,其必须具备较大规模,才能在一个较大的资本空间,通过国有资本的市场化运作,推动国有资本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因此,两类公司户数不宜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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