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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省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8日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提高省属企业投资决策管理水平,强化投资闭环管理,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规〔2005〕92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34号令),依据《辽宁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辽国资〔2019〕85号)《辽宁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辽国资〔2022〕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分为8章、3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共6条,一是明确了起草依据、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重大投资项目、项目后评价的概念。三是明确了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项目完成的概念。主要参考了兄弟省市经验。

(二)项目后评价原则。共1条,明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全面真实3项原则。

(三)项目后评价职责分工。共2条,明确了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的责任边界和具体分工。其中国资委负责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属企业是后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集团本部和实际控制企业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

(四)项目后评价依据和方法。共2条,一是明确了项目后评价的3条主要依据,并详细说明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境外投资后评价的依据要求。二是明确了后评价主要采用对比分析法,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同时还可辅助其他评价方法。

(五)项目后评价的内容。共5条,一是明确了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并对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内容进行了规定。二是规定要根据项目特点,综合分析各项指标,判定项目成功度,评定等级,分为成功、基本成功、部分成功、不成功、失败五个等次。

(六)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实施。共8条,一是明确了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一般在项目完成且进入正常运营1个完整会计年度后6个月内开展并完成。对因客观原因导致在建投资项目停建或建设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超过6个月的,应及时组织开展专题评价。对项目完成后长期不能进入正常运营的投资项目(一般指超过12个月),也应在原定进入正常运营时间后的12至18个月内,组织开展专题评价。二是明确后评价工作一般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也可视情况由省属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其中有4种情形的投资项目,必须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后评价。同时明确了中介机构和评价专家要遵循利益避让要求。三是明确了后评价工作计划和后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报送时限要求。

(七)项目后评价结果应用。共5条,一是规定企业党委会、董事会要专题讨论或审议后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评价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董事、高管等决策能力,及追究投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依据。二是规定企业要系统解决后评价提出的重大问题,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抓好整改落实。三是规定项目后评价承担单位和人员,应当对项目后评价报告的质量和相关结论负责,同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涉及违规违法的,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八)附则。共3条,规定企业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企业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同时明确省属企业所承担的政府公用及基础设施类投资项目、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主要资金和投资回报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等,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后评价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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