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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18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省国资委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0日

有关省直部门、各省属企业:

根据《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辽政办发[2016]79号)和《辽宁省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辽财资[2017]33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2018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编制《2018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遵循“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完整细化、支出合理”的原则。收入预算要将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各类企业、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属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国有资本(资产)收益全部纳入其中;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省属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等保障民生支出,以及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等方面支出。

二、相关政策

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要遵循下列法律和规定。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辽政办发[2016]79号)、《辽宁省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辽财资[2017]331号)和《辽宁省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辽财企[2011]1016号)等。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各类企业、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均应缴纳国有资本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应按持股比例缴纳国有股股利、股息。其中:企业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

1.煤炭等能源类及具有垄断性行业企业按税后利润的20%征收;

2.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竞争类行业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5%征收;

3.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按税后利润的10%征收;

4.储备粮棉公司不征收。

按照《辽宁省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省政府可根据国有资产存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等要素确定省属国有资本(资产)收益的上交比例或数额,用于社会保障、国有企业改革、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支出。

三、工作要求

1.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

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资产)经营收入。

省国资委作为执收单位负责收缴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本收益。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预算执行。省属企事业单位应于10月20日前向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国资委报送国有资本(资产)收益申报表(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在10月30日前报送至省国资委。

省直主管部门、各省属企业要认真组织,及时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不得漏报、瞒报。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报

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根据省属企事业单位年度盈利测算情况、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情况和预算单位提出的项目支出计划等进行编制。

省直预算单位应于10月30日前将包括编制报告说明及相关预算表(附件2)在内的本部门所监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送省国资委。经省国资委审核汇总后,根据省财政厅初审意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9号)的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预算报表电子表格请到邮箱lngyzbsy@126.com下载,密码gyzbsy。

联系人:付瑜   魏伟   

电话:024-86894330

传真:024-86892831

 

附件:1.国有资本(资产)收益申报表

      2.2018年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3.国有资本(资产)收益申报汇总表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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