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 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内部协调和行政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政务公开、外事、财务、档案、安全保卫等工作,拟订规范委机关工作运转的规章制度,负责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以及党委会议、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督办落实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负责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国企改革发展党建、国资监管重要问题的研究工作,统筹分析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情况,综合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承担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组织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综合归口指导监督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研究提出全省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确认所监管企业主业范围,指导所监管企业制定实施国际化经营战略,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进行监管,拟订所监管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指导有关投资基金设立。

  (四)财务监管与运行处。负责国有企业(不含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编制工作,参与拟订省属国有资本预决算管理相关政策制度,负责国有资本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工作,负责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有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和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改制审计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加强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和资产负债约束,督促所监管企业报告重要经营事项和重大风险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五)产权管理与资本运行处。拟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本金变动、担保及发债方案,审核全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负责全省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执业监管,拟订国有资本运作制度,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国有资本运营,指导有关投资基金运作。

  (六)企业改革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整合重组、改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改革重组方案,拟订或参与拟订国家出资公司的章程,负责归口管理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国有资本退出机制,指导推进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七)考核分配处。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根据考核结果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规范职工福利保障,健全所监管企业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指导所监管企业推进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八)央企服务一处。牵头拟订省内国有企业与中央企业合作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联络中央企业,跟踪在辽央地合作重大项目进展,协调解决中央企业在辽发展中的有关事项和问题。负责中央企业来辽服务,推动中央企业与辽宁的战略合作,推进落实中央企业与辽宁议定事项。负责协调对接中央驻辽企业人才联系服务工作。承担省央地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九)央企服务二处。负责研究国务院国资委央地合作政策、中央企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投资布局方向。负责统筹推动谋划央地合作项目,对接服务中央企业到辽投资建设工作。负责统计分析驻辽央企改革发展情况。指导所监管企业军民融合、对外合资合作工作,牵头落实对口支援与对外援助。

  (十)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处。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研究提出推动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建议,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信息化、工业化融合发展及安全防护,负责所监管企业新兴产业培育、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商业模式创新等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和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

  (十一)综合监督处。牵头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监督工作,负责综合检查国资监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出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体系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内控体系建设、全面风险管理,组织开展合规管理监督 ,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及企业监事会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建立监督追责工作体系,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督促所监管企业对出现问题整改落实,指导市、县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企业人才工作处)。参与拟订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有关政策。按权限参与企业领导人员选任、考核、交流和日常管理,提供出资人建议。负责健全所监管企业董事会运作的制度体系,指导董事会和经理层相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外部董事选聘与管理,指导省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推进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承担统筹国有企业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和人力资源配置。负责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训,指导所监管企业离休干部工作,协助管理部分中央驻辽企业的领导班子。按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

  (十三)党委组织部。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党组织关系隶属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部分中央驻辽企业的党建工作。

  (十四)机关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对外宣传、新闻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动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承担企业团工委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合署办公。

  (十五)国企社会责任处。指导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会同有关部门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参与所监管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工作,办理、接待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国家、省信访部门交办信访事项,指导所监管企业大额对外捐赠,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内保、反恐、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对口援疆援藏和定点帮扶等工作。

  (十六)人事处。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监督、考核评价、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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