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进一步提高国资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第二条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国资监管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参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可在辽宁省国资委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查阅。

第四条  国资监管信息根据内容和特点,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

(一)辽宁省国资委门户网站(网址:gzw.ln.gov.cn);

(二)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辽宁国企”微信公众号;

(四)辽宁国资国企在线监管服务平台。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指南,可以向辽宁省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国资监管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国资监管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完整准确填写《辽宁省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一份《申请表》只申请一件信息,应当填写准确有效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详细、明确、具体地描述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尽量提供信息的名称、文号、发布时间或者其他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信函、电子邮件、在线申请和当面提交等方式递交书面申请材料。通过邮政信函寄送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收到申请后,辽宁省国资委将依据《条例》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辽宁省国资委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辽宁省国资委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辽宁省国资委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  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将予以登记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作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需征求其他机关意见的,辽宁省国资委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条  辽宁省国资委依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规定和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收取其他费用。如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辽宁省国资委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辽宁省国资委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在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辽宁省国资委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辽宁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辽宁省国资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86892339;

传真电话:024-86892580;

通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2,邮编:110032。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第十二条  政策咨询类事宜,请在辽宁省国资委网站互动交流板块留言;信访、投诉、举报类事宜,请联系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不宜通过信息公开渠道办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辽宁省国资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辽宁省国资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