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是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直属特设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为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辽宁省国资委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编制《辽宁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按所示方法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省国资委网站(网址http://gzw.ln.gov.cn/)。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辽宁省国资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和企业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具体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布在辽宁省国资委网站上。
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省国资委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在信息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获取信息方式
1、登录辽宁省国资委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信息。
2、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
3、可以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查阅、复制。
4、其他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 受理机构
辽宁省国资委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机构为辽宁省国资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024-86892339;
传真电话:024-86892580;
通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2;
邮政编码:110032。
(二)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获取辽宁省国资委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辽宁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印,也可在辽宁省国资委门户网站“公众信箱”栏目中下载。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辽宁省国资委门户网站 “公众信箱”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填写纸质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邮寄到受理机构。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省国资委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三)初审、登记
省国资委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经审查有效的申请,办公室要及时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
(四)答复
对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和提供。不能当场予以答复和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提供。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各处室要经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公开范围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渠道;
2、属于公开范围未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并同时将该信息公开发布;
3、被申请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别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直接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省国资委公开的,直接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申请公开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五)收费
省国资委提供的政府信息,按规定和标准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收取其他费用。
如认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委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省国资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省国资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在省国资委门户网站开设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上提出,网址:http://gzw.ln.gov.cn/;可通过省国资委投诉电话提出,投诉电话:024-86892339;可通过信件方式提出,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2,省国资委办公室,邮编:110032;也可到省国资委办公室当面提出。投诉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附件:
1.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省国资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