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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辽宁国资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2日

  新修订的《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经省国资委2026年第11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施行。

  一、修订背景

  党的二十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强调要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健全协同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2025年11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令,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46号指出,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省政府领导及省国资委领导都对46号令和我省落实工作作出了批示要求。在此背景下,省国资委参照46号令并结合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实际,对《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辽国资〔2019〕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件)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辽国资〔2026〕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3月27日印发施行。

  二、修订内容

  相对于84号文件,《实施办法》的主要变化具体体现为五个“更加突出”。一是更加突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实施办法总则部分开篇增加了“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工作原则中增加“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工作职责中明确省属企业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加强责任追究工作强调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省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全过程二是更加突出追责情形有效覆盖。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聚焦省属企业共性问题,将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地方国企改革和监管工作视频会议上指出的11类突出问题及省委巡视、审计和出资人监督检查发现的过度负债、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包等责任追究情形融入实施办法》,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1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同时,将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同步进行追责问责。三是更加突出贯彻“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实施办法》增加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强化省属企业对研发、创新、先行先试等探索和尝试的保障,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四是更加突出责任追究贯通协同。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出资人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在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申诉等各个环节,明确责任追究工作与纪律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辽宁省省属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建立全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行权履职容错免责机制的意见(试行)》文件规定的衔接。五是更加突出追责程序清晰规范。完善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增加听取企业关于被核查或调查事项的汇报、开展合法性审查等内容。规定不良后果的认定,明确不良后果内容、分类及认定程序。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包含八章、八十五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1—5)。包括制定依据、工作原则等;

  第二章工作职责共五条(6—10)。包括按权限划分省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省属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等;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共十四条(11—24)。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金融业务、科技创新和其他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章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共八条(25—32)。包括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其他不良后果的认定;

  第五章责任认定共九条(33—41)。包括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免予承担责任等情形的认定;

  第六章责任追究处理共十八条(42—59)。包括依据一般资产损失或一般不良后果、较大资产损失或较大不良后果、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后果,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进行追责,同时对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作出明确。

  第七章工作程序共二十条(60—79)。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和整改等

  第八章附则共六条(80—85)。包括相关说明、解释等。本办法施行后,《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辽国资〔2019〕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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