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辽宁省省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省国资委综合监督处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9日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体系对省属企业强基固本作用,切实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以及《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健全内控体系,实现经营管理内控全覆盖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内控体系建设与执行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各业务领域、各职能部门和各级子企业、各工作岗位的内控体系。省属企业要明确职能部门统筹内控体系工作职责,落实各业务部门内控体系有效运行责任。内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内控体系建设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准确揭示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充分发挥查错纠弊作用。
(二)健全内控体系。要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及本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内控体系,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要求嵌入业务流程,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积极推进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着力实现“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的管控目标。各企业要制订全集团内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或持续改进计划,明确总体建设目标和分阶段任务,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批准执行,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完善经营管理制度。要全面梳理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及时将法律法规和外部监管要求转化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持续完善经营管理制度体系。具体业务制度的制定、审核和修订,要嵌入统一的内控体系管控要求,特别要明确重要业务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控制要求和风险应对措施,并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内容融入经营管理制度,强化执行刚性约束。
(四)健全监督评价机制。统筹推进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的监督评价工作,将风险、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纳入内控体系监督评价范畴,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风险评估标准和合规评价标准,规范监督评价工作程序、标准和方式方法。
(五)提升信息化管控水平。各省属企业要结合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固化内控体系管控措施,有效发挥信息化管控的刚性约束和监督制衡作用。内控体系建设部门要与业务部门、审计部门、信息化建设部门协同配合,推动企业“三重一大”、投资和项目管理、财务和资产、物资采购、全面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等管控信息系统的集成应用,实现内控体系与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有机融合。集团管控能力和信息化基础较好的企业,可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内控体系实时监测、自动预警、监督评价等在线监管功能,提升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二、强化内控体系执行,提高重大风险防控能力
(六)加强重点领域日常管控。要聚焦企业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定期梳理分析相关内控体系执行情况,认真查找制度缺失和流程缺陷,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体系完整、全面控制、执行有效。要在投资并购、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经营事项决策前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含风险应对措施和处置预案)作为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必备支撑材料,对超出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或风险应对措施不到位的决策事项不得组织实施。
(七)加强重要岗位授权管理和权力制衡。各省属企业要深化内控体系管控与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等内控体系管控要求,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关键人员在授权、审批、执行、报告等方面的权责,实现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等岗位职责的分离,重点强化采购、销售、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和工程项目、产权(资产)交易流转等业务领域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体系工作机制。
(八)健全重大风险防控机制。强化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全过程管控,加强经济运行动态、大宗商品价格以及资本市场指标变化监测,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同时结合内控体系监督评价工作中发现的经营管理缺陷和问题,综合评估企业内外部风险水平,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根据原有风险的变化情况以及应对方案的执行效果,有效做好企业间风险隔离,防止风险由“点”扩“面”,避免发生系统性、颠覆性重大经营风险。
三、加大监督评价力度,促进内控体系持续优化
(九)全面实施企业自评。省属企业集团以及子企业每年要以规范流程、消除盲区、有效运行为重点,对内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自评,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风险和合规问题,形成自评报告,并经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后按规定报送上级单位。每年2月底前,各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内控体系建设与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并附自评报告。
(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评价。省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在集团以及子企业全面自评的基础上,围绕重点业务、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对集团以及子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确保每3年覆盖到全部子企业。要将境外投资运营纳入监督评价范围,重点对境外项目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以及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等进行监督评价。对集团整体内控体系有效性的监督评价,每年进行1次,并于2月底前将监督评价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十一)发挥中介机构审计监督作用。要根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评价结果,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审计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优势,委托中介机构对重点子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开展专项审计,并出具内控体系审计报告。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不到位、风险事件和合规问题频发的省属企业,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价,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十二)充分运用监督评价结果。省属企业要加大对子企业内控工作存在问题的整改力度,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评价。要建立健全与内控体系监督评价结果挂钩的业绩考核机制,对内控制度不健全、内控执行不力、瞒报漏报谎报自评结果、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子企业或个人,要给予考核扣分、薪酬扣减或岗位调整等处理。
四、加强出资人监督,推动内控工作高质量发展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省国资委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省属企业内控体系定期抽查评价工作制度,适时组织专门力量对省属企业经营管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发现和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完善有关监管制度。省国资委根据省属企业内控体系有效性监督评价结果,评定档次,在全省国资国企系统予以通报,并强化监督评价结果在国有资产监管各项工作中的运用。
(十四)强化问题整改。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防患和内控缺陷整改工作的跟踪检查,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内控体系抽查评价范围,对整改不力的,通过发提示函、约谈或通报等方式,加大督促整改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十五)健全监督协同机制。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健全相关制度、整合企业内部监督力量,发挥企业董事会或委派董事决策、审核和监督职责,有效利用企业内部审计、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成果,以及出资人监管和纪检监察、巡视、审计反馈问题情况,推动内控持续改进优化。
(十六)强化责任追究。省属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内控体系建设职责或内控体系未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和合规管理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问题但未及时报告和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瞒报、漏报、谎报重大风险及内控缺陷事件的;对所存在问题拒绝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省国资委按照《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各市国资委、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以及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意见,制定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内控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制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