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文章来源: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9日
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关于印发 <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 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号)有关要求,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我委结合国资国企改革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
一、加强行权能力建设
各省属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省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四、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各省属企业在行权履责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重大事项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附件:辽宁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1年版)
省国资委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辽宁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1年版)
1.省属企业审批子企业改制、上市。
2.省属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3.省属企业决定符合限定条件的担保事项(限定条件是指:①省属企业为所属国有独资子企业提供担保;②省属企业为所属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依据出资比例或实际控制比例提供担保;③省属企业提供以上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集团归母净资产50%)。
4.省属企业审批子企业产权转让及增资。
5.省属企业决定或审批企业资产转让。
6.省属企业审批内部各级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的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
7.省属企业审核子企业产权登记。
8.省属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上述“比例或数量范围”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9.省属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10.省属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11.省属企业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12.省属企业审批本集团内部的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13.省属企业决定大额捐赠事项,报省国资委备案。
14.授权董事会研究制定企业的主业,报省国资委审核;按照省国资委审核的企业主业,组织编制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报省国资委备案。
15.授权董事会按照《辽宁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辽国资〔2019〕85号)要求审议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国资委备案。
16.授权董事会按照《省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实施细则(试行)》(辽国资〔2020〕44号)要求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
17.授权董事会根据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辽宁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制度规定,对经理层成员进行业绩考核并决定薪酬分配;总经理薪酬按照不超过董事长薪酬水平确定,经理层副职薪酬分配系数按照董事长薪酬标准的0.6-0.9倍确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薪酬水平可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职位、同业绩贡献的同类可比人员薪酬市场水平合理确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办法及薪酬兑现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