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解放思想,积极推动辽宁混合所有制经济企业发展的建议》(0115号)答复

文章来源:省国资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2日

刘宇委员: 

感谢您对我省国企国资改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解放思想,积极推动辽宁混合所有制经济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省国资委高度重视,会同省知产局、辽宁证监局等部门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牢牢把握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不搞“大轰大鸣”和“一混了之”的总体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以下简称《混改意见》)的总体要求,积极推动相关工作。一是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探索。在省属企业能源投资集团先行开展混改试点,研究形成其控股子企业五女山酒业新三板挂牌工作方案和太阳能公司引入非公资本实施混改的初步方案。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形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工作方案。二是着力推进与各类企业合资合作。2016年,全省国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新设项目合资合作等方式吸引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569亿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国有资本与非公资本融合发展。三是着力推进重点企业改制重组。通过引入外埠国企、基金等战略投资者,有序推进重点企业改制重组。完成交投集团、中天证券集团层面增资扩股。目前正在推动辽展集团与海航、投资集团与国开投、辽宁利盟与中盐的重组。四是研究推进资产证券化。按照省政府部署,将推进上市作为混改的重要途径,形成了省属企业资产证券化整体方案。推进沈煤集团煤炭主业整体上市,铁墙环保、倚天软件、成大生物成功在新三板挂牌。截止目前,全省共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27 

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关键点和突破口,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国资委研究形成了《关于全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及2017年行动计划,就推进混改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多途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因企制宜,运用市场化手段,以增量为主,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增资扩股、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积极引入治理规范、实力雄厚的各类企业以及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财务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2017年,将按照省政府部署,推动全省国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完成引资1000亿元,通过吸引增量,优化存量,转换机制,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步伐。同时,积极推进20户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年内完成10户。推进10户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2.推进各类非国有资本参与国企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出资,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积极发挥作用。 

3.支持国有资本在重要领域入股非国有企业。鼓励国有企业在传统支柱、高新技术、战略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围绕做强主业和延伸产业链条,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市场选择为前提,以资本为纽带,对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中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4.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平台作用。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资本投资方式,以及与各类资本合资合作创立创投基金、产业基金等方式,参与企业改制重组,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适时改组设立若干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公司,以市场化的手段,有效整合产业的资本、资源,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做大做强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 

5.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清产核资、评估定价、方案审批、转让交易等国有企业改制程序和操作流程。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严把改制方案的审批关,做到要件齐全,程序规范。 

6.构建企业知识产权价值管理体系。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企业依靠知识产权谋求发展的需求日益强烈。将推动企业按照知识产权价值管理的定位和要求持续改进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针对不同企业在知识与技术能力、市场状况、客户需求等方面的差异,对知识产权价值管理目标选择不同的实现路径。推动有较强科研开发能力的企业专注于研发有创新价值的知识产权,推动已拥有高价值知识产权的企业将重点放在知识产权运营方面,开展多种知识产权运营活动。 

7.构建完善证券服务平台,实现资本的多元化。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表示,将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为辽宁辖区(不含大连)混合所有制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培训,并提供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接的机会。 

                                                                                     省国资委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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