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允许民企以其资产抵押取得股权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造的建议》(1627号)答复
文章来源:省国资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2日
张正东代表:
感谢您对我省国企国资改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允许民企以其资本抵押取得股权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造的建议》收悉。省国资委高度重视,会同省工信委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牢牢把握中央关于“两个毫不动摇”、不搞“大轰大鸣”和“一混了之”的总体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以下简称《混改意见》)的总体要求,积极推动相关工作。一是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探索。在省属企业能源投资集团先行开展混改试点,研究形成其控股子企业五女山酒业新三板挂牌工作方案和太阳能公司引入非公资本实施混改的初步方案。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形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工作方案。二是着力推进与各类企业合资合作。2016年,全省国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新设项目合资合作等方式吸引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569亿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国有资本与非公资本融合发展。三是着力推进重点企业改制重组。通过引入外埠国企、基金等战略投资者,有序推进重点企业改制重组。完成交投集团、中天证券集团层面增资扩股。目前正在推动辽展集团与海航、投资集团与国开投、辽宁利盟与中盐的重组。四是研究推进资产证券化。按照省政府部署,将推进上市作为混改的重要途径,形成了省属企业资产证券化整体方案。推进沈煤集团煤炭主业整体上市,铁墙环保、倚天软件、成大生物成功在新三板挂牌。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27家。
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关键点和突破口,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国资委研究形成了《关于全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及2017年行动计划,就推进混改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多途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因企制宜,运用市场化手段,以增量为主,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增资扩股、并购重组、发行可转债等方式,积极引入治理规范、实力雄厚的各类企业以及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财务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2017年,将按照省政府部署,推动全省国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完成引资1000亿元,通过吸引增量,优化存量,转换机制,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步伐。同时,积极推进20户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年内完成10户。推进10户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2.推进各类非国有资本参与国企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出资,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积极发挥作用。省工信委提出,将通过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积极促进民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提升民企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造的内功,实现优势互补,在日后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经受考验、把握机遇、实现发展。同时,落实好省政府印发的辽宁省民营工业企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在全省范围内重点实施“大做强”,“小升规”和“个转企”三大工程。重点培育壮大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集团、龙头企业,使企业群体规模进一步壮大,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使民营企业更有实力和底气参与到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造中。
3.支持国有资本在重要领域入股非国有企业。鼓励国有企业在传统支柱、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围绕做强主业和延伸产业链条,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市场选择为前提,以资本为纽带,对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中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4.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清产核资、评估定价、方案审批、转让交易等国有企业改制程序和操作流程。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严把改制方案的审批关,做到要件齐全,程序规范。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三个方面的事项,省国资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从加强国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角度,作如下解释说明,望理解。
1.关于降低民营企业参与大国企混改门槛的问题。《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国有企业将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将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工商局的有关要求办理。因抵押权不同于所有权,抵押权的设立不能代表所有权的取得,故以资产抵押同比例获得股权的提法目前还没有政策支持,我们觉得暂不宜开展。
2.关于要把企业经营管理权放手交给民营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在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方面明确:“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民营企业出资参与混改后,可派出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共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省国资委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
3.关于民营企业进入“主角”后出现的亏损要加大赔付的问题。同股同权同利是我国《公司法》的基本立法精神。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股东出资后,按其股本比例获得公司分享的利润,体现了投资者在资本上的公平。因此,“如出现亏损和资产缩值,民营要以2倍以上的数额及时赔付”的建议,目前暂时还没有法律和政策方面的支持,我们觉得暂不宜开展。
省国资委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