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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国资委制定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葫芦岛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4日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规范葫芦岛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葫芦岛市国资委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包括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投资事前管理、投资事中管理、投资事后管理、投资风险管理、责任追究等,从“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四个方面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办法》对接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范企业投向,明确了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项目标准。禁止类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特别监管类项目,则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企业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后报出资人批准。 

《办法》提出,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层级管理、清单管理和备案管理。通过设定权限层级,区分决策主体,实现权责相统一等方式;通过构建企业投资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强化企业风险管控。《办法》还明确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强化了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计、评估以及违规投资的责任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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