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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之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省纪委监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02日

 

招聘之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如何处理?

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廉政提醒单(2021年第五期)

招聘之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如何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实行任职回避?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亲属,并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1)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2)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3)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4)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这里的亲属是指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哪些方面的公务回避要求?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公务回避要求:

1)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2)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企业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 3)企业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调资、安置复转军人、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4)企业领导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回避,不得影响亲属公正执行公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严禁为亲属从事哪些活动? 

根据规定,严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上文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及其他生产资料等(含无偿提供、有偿使用、暂时使用); 

2)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3)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备件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 

4)将本企业的项目或下属企业、单位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 

5)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 

6)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7)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8)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如何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任职回避规定,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 

2)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 

3)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使本人、亲属、亲属所在单位或合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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