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上市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股权确认事项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产权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5日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金融办,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7号)有关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企业上市进程,提高审核工作效率,现对企业上市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股权确认事项审核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上市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股权确认事项,是指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曾经发生过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股东名称变更等行为,按照证监会要求,需省级国资监管机构予以确认的事项。
二、企业改制、国有股权确认事项申报审批程序
(一)企业应于申报上市材料前向国资监管机构申请企业改制、国有股权确认,其中:
1.省属企业及子企业由所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国资委确认。
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企业集团、主管部门出具审核确认意见;机构改革导致企业隶属关系变化的,由新的主管部门出具审核确认意见。
2.市属及市以下企业经地方国资监管机构逐级审核确认后,报省国资委确认。
(二)已向证监会申报上市材料,经证监会初审,要求省政府出具有关企业改制、国有股权确认意见的,由省政府转省金融办、省国资委按上述程序分别组织确认。
三、申报企业改制、国有股权确认事项需提交的材料
1.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或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关于企业改制、国有股权确认事项的申请及初审意见。
2.企业所在地市级金融办出具的关于企业是否纳入全省上市后备企业管理的证明文件。
3.涉及企业改制的,应对照改制当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进行自查,并提交有关企业改制方案,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土地、探矿权、采矿权处置情况、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情况、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及相应的批准、核准文件。
4.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股东名称变更的,应对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进行自查,并提交有关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决议,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方案,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土地、探矿权、采矿权处置情况、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情况、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及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5.重大企业改制、国有股权确认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整体改制、涉及控制权转移的国有股权转让等),需提供市级以上政府关于企业改制、国有股权确认事项的意见。
6.国资监管机构和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企业改制、国有股权确认事项申报时间要求
1.各级企业应在确定上市目标后及时与同级国资监管机构、金融办取得联系,定期将上市工作进展情况逐级送达省国资委和金融办。并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安排,涉及企业改制、国有股权确认事项,于需取得企业改制、国有股权确认事项批复日前20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报省国资委审核。省国资委对有关事项进行逐项复核后,出具是否予以确认的意见。
2.已向证监会提交申请上市材料的企业,根据证监会反馈意见需要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对有关事项出具确认意见的,按上述程序及时间要求向省金融办和国资委申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