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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资产权【2009】11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21日

各市国资委,省直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国有资源优化配置,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现就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第19号令《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号令”)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的限制条件的(详见19号令第八条、第十条),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设置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有股股东单位发生下列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并将方案逐级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实施:
    1、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
    2、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3、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
    4、国有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发生资产置换,产权、股权转让;
    5、国有股股东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6、国有股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质押;
    7、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应于执行前告知省国资委;
    8、其他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事项。
    五、国有单位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受让上市公司股份、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并在上述行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
    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实行事先申报制度。发生本通知第一至五条所列相关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各国有股股东单位及市国资委应于意向阶段即与省国资委进行沟通,接受省国资委指导,并于具体操作过程中定期汇报工作进程,以便掌握工作动态、明确工作思路,确保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及时、合规完成。
    七、各国有股股东单位及各市国资委应充分利用上市公司资源做好国有资本运营,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上市公司国有股运营计划,并报省国资委备案。(来源:产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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