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省属公司向省国资委报告董事会年度工作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9日
近期,省国资委出台了《省属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省属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正式建立。 《意见》提出:董事会对省国资委或股东(大)会负责,每年向省国资委或股东(大)会报告上一年度的工作。年度工作报告主要采取书面报告和专题会议报告两种形式,其中书面报告形式要求全部省属公司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国资委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监事会;专题会议报告形式要求每年选取部分公司召开专题会议来听取董事会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意见》还对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基本要求和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题会议的主要安排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省属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建立一是进一步提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可以有效改善以往从公司董事会层面(决策层面)了解公司年度运营情况不尽系统、完善的状况,使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更加完善和规范。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属公司董事会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省属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出台,贯彻了《关于加强省属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的要求,完善了董事会建设工作的各项配套规章制度。三是进一步促进省属公司切实发挥董事会作用。省属公司通过施行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将有效地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开展,促进公司董事会与经营层的真正分离,充分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独立性和决策的科学性。(信息来源:企业改革处 责任编辑:吴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