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对企业能源消耗量的计算和考核,并在国家计划统计中逐步采用。
综合能耗的企业在计划统计期内,对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进行综合计算所得的能源消耗量。
2.1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和二次能源(如石油制品、蒸汽、电力、焦炭、煤气、电石、氢气等),以及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所消耗的能源。各种能源消耗不得重计或漏记。
2.2 企业实际消耗的种能源,系指用于生产的各种能源。它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不包括用于生活目的所消耗的能源。
2.3 在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中,做为原料用途的能源,原则上应包括在内。
2.4 对总综合能耗(见本标准5.2)每年在五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其中可以不计算在内的部分,另在专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中予以具体规定。
3.1 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能源消耗量,是指实际测得的各种能源消耗量。燃料发热量亦应按实测求得。
3.2 目前计量与测试装置尚不齐备时,统计期内燃料能源消耗量可暂用下式计算:
4.1 应符合GB 2586-81《热量单位、符号与换算》中的有关规定。
4.2 计算综合能耗时,其能源消耗量可用千克标准煤或吨标准煤表示,也可简写成千克标准或吨标煤。
4.2.1 低(位)发热量等于29.27兆焦(或7000千卡)的固体燃料,称1千克标准煤,在统计计算中,可采用吨、万吨标准煤。
4.2.2 低(位)发热量等于41.82兆焦(或10000千卡)的液体或气体燃料,称1千克标准油或1标准立方米标准气。在统计计算中,可采用吨、万吨标准油或千标准立方米、百万标准立方米标准气。
1千克标准煤街于0.7000千克标准油,或街于0.7000标准立方米标准气;
1千克标准油,或1标准立方米标准气等于1.4286千克标准煤。
4.3 企业消耗的一次能源量,均按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换算为标准煤量。
4.4 企业消耗的二次能源,均应折算到一次能源。其中,燃料能源应以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为折算基础。
4.5 企业中耗能工质所消耗的能,均应折算到一次能源。
综合能耗分为三类:总综合能耗,单位综合能耗,可比单位综合能耗。
总综合能耗是企业在计划统计期内消耗的各种能源量,经综合计算后得到的总能耗量。
5.3.1 单位综合能耗是以单位产量,或单位产值所表示的综合能耗量。即用企业同一计划统计期内合格产品总产量,除总综合能耗量;或以企业同一计划统计期内产品净产值,除总综合能耗量。
5.3.2 对于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可按计划统计要求,分别计算主要产品的单位综合能耗。
5.4.1 可比单位综合能耗是为在同行业中实现能耗可比所计算出来的综合能耗量。
5.4.2 影响单位综合能耗的可比因素很多,如企业的产品构成,原材料与燃料的品种和质量,生产的工序等,在可比单位综合能耗的计算中应加以考虑。
5.4.3 可比单位综合能耗只适用于同行业内部相互比较,计算方法可在专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中予以具体规定。
2 企业无法实测煤炭发热量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暂按下表的方法,以工业分析为基础,用经验公式计算求得煤炭低(位) 发热量。
3.1 煤炭发热量不能实测,又无法用工业分析直接计算时。
工业分析直接计算煤的低(位)发热量
续表
注:①QfDW为分析基低(位)发热量,换算QyDW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时,可用下式:
其中:Wy-应用基水分;
Wf-分析基水分。
②符号说明:
QfDW-分析基低(位)发热量;
Wf-分析基水分;
Af-分析基灰分;
Vf-分析基挥发分;
Hr-右燃基氢含量;
Vr校-校正到精煤的可燃基挥发分;
Vr校%可由以下各式求得:
Ag-干基灰分。
③ 焦渣特性号数说明见国家标准GB 212-77《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④ 有关煤质指标均按GB 212-77测定。
⑤ 采用工业分析直接计算煤的低(位)发热量时请参照《煤的发热量和计算公式》一书。煤炭科学研究院煤化学研究所编,煤炭工业出版社197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