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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属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与处置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省国资委综合监督处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3日

各省属企业: 

《省属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与处置工作规则》已经省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国资委 

202238 

  省属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与处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与处置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经营风险管控机制,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省属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是指省属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各类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事件。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信访事件等相关风险事件报告与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属企业是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与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与处置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畅通报告渠道,及时有效处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处置结果负责。 

第四条 省国资委加强对省属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与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责任体系,做好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研判报送、应对处置、跟踪监测、警示通报及问责整改等工作,对于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的风险事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省属企业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后应当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客观准确反映风险事件情况,确保企业集团能够及时研判、有效应对、稳妥处置,并举一反三做好风险预警通报工作。 

第六条 省属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并及时报告: 

(一)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金额占企业净资产5%或者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或者市级以上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四)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对企业或者国家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五)受到国内外媒体报道,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第七条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等三种方式。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国资委。 

第八条 首报应当在事件发生后2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状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向企业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情况,以及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 

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以适当便捷的方式报告省国资委。 

第九条 续报应当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发展趋势判断、风险应对处置方案、面临问题和困难及建议等。 

对于需要长期应对处置或者整改落实的,省属企业应当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月度或者季度监测台账,跟踪监测事件处置进度,并定期报告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第十条 终报应当在事件处置或者整改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党委或者董事会审议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结果、涉及的金额和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原因分析、问题整改情况等。涉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一并报告责任追责情况。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在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阶段,应当及时向子企业预警提示或者通报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做到重大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报告与处置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国资委对省属企业报送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进行评估,按照工作职责,由相关处室督促指导企业做好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跟踪处置情况,加强重大经营风险防控。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深入分析原因、完善监管措施,及时向其他省属企业预警提示或者通报。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印发提示函、约谈或者通报,情形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严重迟报和漏报、瞒报和谎报情况的; 

(二)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敷衍应付,导致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重大经营风险事件应对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与处置工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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