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 省人大代表建议 >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2018年)
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取缔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提货“安全保护服务”费 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1114号)答复
文章来源: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6日
张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缔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提货“安全保护服务”费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机场集团提供的情况,沈阳空港物流有限公司、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客货销售分公司在收付款、装卸货物、货物仓储环节并未向沈阳地区珠宝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按照辽宁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要求,为避免到港的贵重货物在提取过程中发生错付、失窃等问题,沈阳空港物流有限公司要求提取黄金、珠宝等贵重货物的企业出示由辽宁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开具的《贵重物品登记备案证明》。
沈阳空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0日,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与机场集团没有企业隶属关系。该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等内容。自2014年开始,沈阳空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逐步与布林克等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提供沈阳到港贵重金属货物的地面守护业务。
二、改进情况
沈阳空港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已取消面向沈阳地区珠宝企业的守护服务。
省国资委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