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油石化企业
【万元产值新水用量】(吨/万元)=工业新水用量(吨)/工业总产值(万元)
分子项:工业耗用新水量指工业报告期内用新鲜水量,即直接取自“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及其他外购水及水产品的数量。
分母项:以货币表现的工业在一定时期生产的已出售或可供出售的工业产品总量,它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它包括:在本企业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规定不需要包装的产品除外)的成品的价值,工业性作品价值,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初差额价值。
【万元增加值新水用量】(吨/万元)=工业新水用量(吨)/工业增加值(万元)
分子项:工业耗用新水量指工业报告期内用新鲜水量,即直接取自“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及其他外购水及水产品的数量。
分母项:工业行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工业废水排放量】 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二、钢铁企业
【吨钢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企业净耗能源量(吨标准煤)/粗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企业净耗能源量是指报告期内钢铁工业生产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及其辅助生产系统、直接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不包括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量和外销能源量。企业净耗能源量=企业购入能源量+期初库存量-期末库存量-非钢铁工业生产消耗的能源量-外销能源量
钢铁工业生产指铁、铬、锰等黑色金属矿物的采选、人造块矿、铁合金冶炼、炼铁、炼钢、钢加工、钢丝及其制品、焦炭、耐火材料制品、炭素制品和为钢铁工业生产服务的运输、机修、动力等生产。在这些之外的生产活动为非钢铁工业生产。企业外销能源量是指企业向外销售的购入能源、企业生产的二次能源、下脚燃料及余热等。驻厂施工单位、独立核算的非工业生产单位和厂区(车间)以外的生活耗能(如服务公司、医院、学校、职工食堂等),凡有据可查的部分均可作为外销能源处理。
分母项:粗钢合格产出量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完成了粗钢生产过程,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模铸钢锭、连铸钢坯、铸造用液态钢(铸钢水)产出量之和,包括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包括委外加工生产的产品。
【吨钢耗新水】(吨/吨)=企业耗用新水量(吨)/粗钢合格产出量(吨)
分子项:企业耗用新水量指企业报告期内用新鲜水量,即直接取自“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及其他外购水及水产品的数量。
钢铁联合企业的普通钢厂或特殊钢厂的新水取水量(新水量)供给范围,包括主要生产(含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金属制品等)辅助生产(含鼓风机站、氧气站、石灰窑、空压站、锅炉房、机修、电修、检化验、运输等)和附属生产(含厂部、科室、绿化、厂内食堂、厂区和车间浴室、保健站、厕所等);不包括企业电厂用于发电的取水量(含电厂自用的化学水)、矿山选矿用水和外供水量。
不产粗钢的企业可以选定自己的主产品,参照本指标计算“吨产品耗新水”。
分母项:粗钢合格产出量说明同上。
【工业粉尘排放量】
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重量。如钢铁企业的耐火材料粉尘、焦化企业的筛焦系统粉尘、烧结机的粉尘、石灰窑的粉尘、建材企业的水泥粉尘等。不包括电厂排入大气的烟尘。它可以通过排尘系统的排风量和除尘设备出口排尘浓度相乘求得,计算公式是:工业粉尘排放量=排尘系统排风量×除尘设备出口气体含尘平均浓度×除尘系统运行时间。
除尘系统出口的含尘浓度,均以所测的数字为准,无论测出的浓度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均应统计在内。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酸性或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的pH值小于4或大于10.5者。
【吨钢可比能耗】
钢铁企业在报告期内,每生产一吨粗钢,从炼焦、烧结、炼铁、炼钢直到企业最终钢材配套生产所必须的耗能量及企业燃料加工与运输、机车运输能耗及企业能源亏损分摊在每吨粗钢上的耗能量之和。不包括钢铁工业企业的采矿、选矿、铁合金、耐火材料制品、碳素制品、煤化工产品及其它产品生产、辅助生产及非生产的能耗。
计算方法:见附录。
三、有色企业
【吨氧化铝综合能耗】(千克标煤/吨)=1000×氧化铝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实产氧化铝产量(吨)
分子项:氧化铝生产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氧化铝工艺用能和间接能源消耗,氧化铝工艺用能是指生产氧化铝所直接消耗的各项能源,包括煤、油、焦、汽、电、煤气、汽油、柴油等消耗;间接能源消耗是指企业辅助、附属部门能耗分摊量,能源转换损耗分摊量和企业内部能源正常损耗量。
分母项:实产氧化铝产量。
【铝锭综合交流电耗】(千瓦时/吨)=10000×铝锭交流电消耗总量(万千瓦时)/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吨)
分子项:铝锭交流电消耗总量为铝锭生产全部用电量,含电解工序交流电用量;电解工序、铸造工序的动力及照明用电;如电解的通风排烟和烟气净化设施,铸造的混合炉、熔炼炉、扒渣机、堆垛机、天车等设备用电;分摊的辅助、附属部门用电。如为电解服务的供电车间、机修车间、电维车间、计算机室、化验室等分摊的线路损失等。
分母项: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是指报告期内生产合格交库的铝锭产量,包括商品产量和自用量之和。
【工业水重复利用率】(%)=重复用水量(吨)/工业用水总量(吨)
分子项:工业企业重复用水量就是指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企业从城市污水处理厂购买的中水。企业废水在报告期每重复利用一次,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
复用水量的计算原则:
1.开放原则。即水的循环在开放系统进行,循环一次计算一次,封闭式循环系统的循环水不计算重复用水量。2.“源头”计算原则。对循环水来说,使用后的水,又回流到系统的取水源头,流经源头一次,计算一次。循环系统中的中间环节用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3.异地原则。对于非循环系统,根据不同工艺对不同水质的要求,在一个地方(工艺)使用过的水,在另外一个地方(工艺)中又进行使用,使用一次,计算一次。在同一地方(容器)多次使用的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4.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重复再用,任何情况下都按照重复用水计算。
分母项:工业用水总量。
四、发电企业
【供电煤耗】(克标煤/千瓦时)=煤炭消耗量(克标煤)/供电量(千瓦时)
分子项:发电耗用标准煤量是指发电生产耗用的原煤、燃料油和燃气等燃料量折算为标准煤量。发电耗用标准煤量不包括如下燃料用量:
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燃料用量;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的燃料用量;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的燃料用量;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燃料;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燃料;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燃料;修配车间、车库、副业、综合利用、集体企业、外供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燃料。
发电企业对外供热,则发电耗用标准煤量计算如下:
发电耗用标准煤量=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耗用标准煤量
试中“供热耗用标准煤量”的计算,根据不同的供热方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1)由供热式汽轮机组供热: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吨)=发电、供热耗用标准煤量×[供热量(百万千焦)/发电、供热总耗热量(百万千焦)](2)由锅炉直接供热:供热耗用标准煤量(吨)=锅炉供热量折标准煤量(吨)/锅炉热效率。
分母项:电厂发电量-厂用电量。电厂发电量,报告期内发电厂生产的电能量,扣除试运行期间电量。厂用电量包括电厂动力、照明、通风、取暖、及经常维修等用电量,以及它励磁用电量、设备属于电厂资产并由电厂负责其运行和检修的厂外输油管道系统、循环管道系统和除灰管道系统等用电量。厂用电量既包括本厂生产的电力用作生产耗用的电量,也包括购电量中用作发电厂厂用电的电量。
厂用电量不包括如下用电量:
(1)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电力消耗量;(2)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电量;(3)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电量;(4)发电机作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电力;(5)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电力;(6)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电变压器)、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力;(7)修配车间、车库、副业、综合利用、集体企业、外供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电力。
五、电网企业
【线损率】(%)=线路损失电量(亿千瓦时)/供电量(亿千瓦时)
分子项:线路损失率=供电量-售电量。
分母项:供电量=发电量-厂用电量(发电、供热用)+购入电量+电网输入电量-电网输出电量
六、煤炭企业
【企业采区回采率】(%)
实际开采回采率=(开采区内的煤炭采出量÷开采区内的动用资源储量)×100%。
有多个采区开采同一个煤层的,实际开采回采率是指全矿井的采区总回采率,测算公式为:采区总开采回采率=(各采区实际开采回采率与其动用资源储量乘积的和÷各采区动用资源储量之和)×100%。 对不分采区的小煤矿,按动用块段测算实际开采回采率。明确实际开采回采率测算方式。按薄煤层、中厚煤层、厚煤层分别测算实际采区回采率并取整数。
七、建材企业
【水泥生产单位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1000×生产水泥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水泥产量(吨)
分子项:生产水泥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电力、原煤、洗精煤、焦炭、原油(重油(包括渣油)、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煤气、液化气、蒸气等。企业用自备锅炉,自备发电机组生产的蒸气、电力、由本企业消耗只计算第一次能源消耗,不再重复计算蒸气及电的消耗,水泥厂利用余热发的电同样不重复计算。 分母项:水泥产量为报告期合格品产量。计量单位为吨。企业在统计水泥产量时,不得将已销售的商品熟料折合成水泥统计在水泥产量中。
【普通浮法玻璃生产线设计能耗指标】(千克标准煤/重量箱)=1000×生产普通浮法玻璃综合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普通浮法玻璃产量(重量箱)
分子项:生产普通浮法玻璃综合能源消耗量包括生产该种产品所直接消耗的各种能源,以及摊销在该产品身上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分摊到该产品身上的企业内部亏损能源。但不包括:用于基本建设、生活福利设施非工业生产所消耗的能源和回收利用的余能等。
分母项:采用浮法生产工艺生产的平板玻璃的产量。计量单位为重量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