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在省内九大水库开通游船的建议》(1677号)答复

文章来源:规划发展处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0日

梁德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省内九大水库开通游船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前期,我委就您提出的提案建议及您对我们第一次回复提出的意见,与省环保厅、水资源集团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并于6月13日组织省环保厅、省水资源集团、省旅游投资集团等有关单位召开工作协调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

会上,省环保厅指出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开展游船等有可能产生污染的旅游项目与法律要求相违背,因此建议如果调整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地方政府提出划定方案,上报省政府批准。地方政府在制定保护区划定方案时,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水源地周边的污染源进行调查分析,在确保水源安全的前提下确定保护区范围,经科学、充分论证后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接到报告后,则由省环保、水利、国土、卫生计生和住建等部门现场核实,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后形成办理意见报省政府履行审批程序。

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辽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和保护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为水源水质保持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来看,划定水源保护区对当地经济发展确实产生了一定程度限制和影响,为弥补在生态保护方面积极付出地区,2017年我省已经印发了《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今年,我省将在已有生态补偿制度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思路,进一步尝试建立更为稳定且全方位的补偿机制,以此不断改善生态保护地区百姓生活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水资源集团和旅游投资集团对我省九大水库旅游资源进行调研论证,进一步推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发展有机农业、绿色农业和观光农业,创新思路研究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

                                          省国资委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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