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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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年10月17日 辽国资〔2013〕53号

各省属企业:

  现将《辽宁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属企业的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及成果进行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省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健全财务预算组织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

  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企业财务负责人参加并负责组织工作。

  第九条 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协调企业内部计划、生产、市场营销、投资、物资供应(采购)、技术、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职能部门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三)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审核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五)将审核后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六)对所属子企业和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十条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制订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五)分析和考核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及所属子企业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在企业预算管理机构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业务机构或者本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方案。企业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上报;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按照授权的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及时总结分析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并组织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

  (五)配合企业预算管理机构做好企业财务预算的综合平衡、执行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在认真分析和总结上年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坚持以战略发展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

  第十三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机构、所属子企业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完整地预测企业财务收支、经营成果、投(筹)资及资金流动等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财务预算指标与经营、投融资、成本费用、薪酬等预算相互衔接,并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对标。

  第十五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收购兼并、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股票、委托理财、期货(期权)及衍生品等投资业务的风险评估和预算控制;加强对非主业投资管理和对无效投资清理,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预算规模。

  资产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大幅下降以及投资回报差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具备从事高风险业务的条件、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的企业,不得在预算年度内安排高风险业务的投资预算。

  第十六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内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等情况,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投入产出的预算控制。

  对于财务预算指标中成本费用增长高于收入增长、成本费用利润率下降、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突出降本增效,适当压低成本费用的预算规模,其中,经营效益下滑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扩大工资总额的预算规模(剔除人员增加因素)。

  第十八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注重防范财务风险,严格控制担保、抵押和金融负债等规模。

  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偿债压力的企业,应当适当压缩金融债务预算规模;担保余额相对净资产的比重超过50%或者发生担保履约责任形成重大损失的企业(投资、担保类企业除外),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担保预算;企业不得安排与业务无关的集团外担保预算。

  第十九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出现新的潜亏。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合并口径编制财务预算报表。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范围原则上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范围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进行说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范围应当包括:

  (一)企业本部及境内外各级企业;

  (二)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三)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四)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预算年度内预计新设立的子企业应当纳入财务预算报表编制合并范围,或者在财务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属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企业本部不一致的,财务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上年决算编制要求将有关财务预算数据调整后,再进行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的合并汇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含有境外子企业的企业,应将境外子企业所在地预算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本企业调整一致后编制境内外合并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企业基建项目和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应当对照有关科目转换格式,将相关财务报表转化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然后进行合并汇总。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前向省国资委报备不纳入财务预算编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对企业所属子企业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

  (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进行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非持续经营,且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五)托管的子企业;

  (六)省国资委确定的可不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的其他子企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及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9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企业预算总体目标;

  (二)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根据企业预算总体目标,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财务预算目标和预算方案,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务管理部门审核;

  (三)财务管理部门对各级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目标进行初审和汇总,并将审核情况向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汇报,形成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和预算方案,于12月底前将财务预算主要指标预报上报省国资委;

  (四)企业应当根据省国资委审核反馈意见及企业实际情况修改调整预算目标,下达各级预算执行单位;

  (五)企业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上报本单位财务预算;

  (六)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对所属各级预算执行单位预算方案审核、调整的基础上,编制企业总体财务预算。

  第四章 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组织开展内部各级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管理的基础上,按照省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要求,编制上报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年度财务预算报表;

  (二)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生产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编制范围变化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三)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包括但不限于预算年度企业所处市场形势变化、行业发展情况、国家宏观调控及相关产业政策变化等;

  (四)对预算指标影响较大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情况;

  (五)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或经营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情况,预计实现的经营成果以及实现上述情况的预测依据;

  2.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包含比重较大的具体项目)可能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情况以及实现上述情况的预测依据;

  3.预算年度内预计为组织生产经营、投(融)资活动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以及实现上述情况的预测依据;

  (六)预算年度内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或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七)预算执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八)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向省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时,应当附送不纳入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范围的子企业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一)不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的子企业基本情况及其不纳入编制范围的原因;

  (二)已宣告破产子企业、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子企业、已实际关停并转子企业、非持续经营且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子企业的预计资产负债表简表、现金流量预算表、成本费用预算表及编报说明。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除报送集团合并财务预算报告(包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外,还应当附送企业本部及二级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电子文档。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财务预算数据应当并入二级企业报送。

  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告报送级次报省国资委确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省国资委报送财务预算报告:

  (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与审议决议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三)国有控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抄送省国资委。

  第三十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三十三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三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预算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备案制;对于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预算实行核准制。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依据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建立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制度,评估内容不少于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省有关规划;

  (三)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主业发展方向;

  (四)是否客观反映预算年度内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态势;

  (五)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编制管理要求;

  (六)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年度间变动幅度是否合理;

  (七)预算执行保障和监督措施是否有效。

  第三十六条  省国资委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预算提出意见并反馈企业。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其中对于严重背离实际情况、各相关预算指标不衔接的,要求企业重新编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

  第五章 财务预算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重点财务预算指标进行层层分解,并将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层层落实财务预算执行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财务预算,切实加强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重大事项以及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明确超预算费用支出、资金追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分析预算执行差异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条 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调整情况及时上报省国资委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包括:

  (一)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情况;

  (二)主要财务指标的调整原因;

  (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考核制度,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及奖惩范围。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及时撰写预算工作总结报告,认真总结年度财务预算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不足,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并于次年4月底前报省国资委。

  第四十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月度财务快报建立企业财务预算分类监测和反馈制度,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分类跟踪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企业,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控制。

  第四十五条 省国资委在预算年度终了,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值与预算目标偏离的程度、影响因素及企业预算工作总结报告进行分析,并将核查和分析结果作为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监督工作负责;企业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省国资委将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情况作为企业财务负责人履职评估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企业不按时上报财务预算报告或者上报财务预算报告不符合统一编制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财务预算执行监督不力的,省国资委将责令整改。

  第四十九条 企业在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上报的财务预算报告与内部财务预算不符的,省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主要指标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较大的,应当作出专项说明,无正当理由的,省国资委将给予警示。

  第五十一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十三条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辽国资〔2006〕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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