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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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8月13日 辽国资〔2019〕68号

各省属企业:

  《辽宁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工资总额管理的企业范围原则上与企业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集团总部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职工范围为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第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及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企业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

  第七条 省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的功能定位,结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内控机制健全程度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

  第八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报经省国资委同意后,依照办法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根据省国资委有关管理制度要求,科学编制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预算方案报省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省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后,由企业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按照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要求,组织开展预算执行以及内部监督、清算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且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发展战略清晰、内控制度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省国资委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十二条 竞争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对于董事会运作不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收入分配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其他暂不具备实施备案制管理条件的竞争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

  第十三条 功能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对于董事会运作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功能类企业,经省国资委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以探索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四条 公益类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

  第十五条 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和综合改革企业,按照国家及省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省国资委同意,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六条 企业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按照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原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先进程度以及当年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分类分档确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水平,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与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挂钩,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选取,一般可选择1-2个,最多不超过4个,并应至少包含一个经济效益指标。

  第十八条 竞争类企业主要选取利润总额、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联动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者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功能类企业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联动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国有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公益类企业主要选取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联动指标。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结合收入分配现状、所处行业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

  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和综合改革企业,可以选取经济增加值、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企业高质量发展,突出国有资本投资回报等价值创造能力的联动指标。

  第十九条 工资总额预算与净利润、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根据经济效益指标目标值的先进程度,分档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联动指标复合增幅内确定。目标值为第一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可以与联动指标复合增幅保持同步;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增幅应不超过联动指标复合增幅的80%;目标值为第三档的,工资总额增幅应不超过联动指标复合增幅的70%。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应当下降。工资总额下降幅度根据联动指标复合下降幅度和考核目标值档位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结构等因素,在同期联动指标复合降幅的一定范围内合理确定。企业申请动用工资结余的,工资总额最高保持零增长。

  企业经济效益指标降幅较大,导致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降幅较大的,综合考虑企业支付能力、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可按照不超过20%确定。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其中国有资产减值较大的,工资总额应适度下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亏损企业实现减亏的,当年工资总额可视减亏情况适度增长,最高不超过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

  企业受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导致效益大幅下降的,适当考虑政策性减利等因素,合理确定与效益联动的工资总额预算。

  第二十条 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调整。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一)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70%。

  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二)企业当年经济效益下降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以适当少降。

  (三)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增幅较大,工资增长确需超过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的,原则上应当以工资总额增量不超过利润总额增量为前提。

  第二十一条 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可以探索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两部分,实行结构化工资总额管理。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等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比重,比重原则上三年内保持不变。其中,功能类企业保障性工资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40%,公益类企业保障性工资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50%。

  保障性工资总额主要与重要资源保障量、重点保障任务、科技收入等保障类任务指标挂钩,结合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等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联动指标增长幅度。

  (三)效益性工资总额增长原则上参照本办法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者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根据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适度调控部分企业工资总额增幅。

  对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省国资委合理认定后,予以适度支持。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完善集团总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人员结构、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在低于当年集团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平均工资已经处于省属企业该层级人员工资75分位值以上企业,其工资增幅应当从严控制。新组建企业集团本部,人均工资水平可对标市场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工资水平,并参考省属企业集团本部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按不同层级)合理确定。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省收入分配政策规定以及省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省国资委。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出资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所属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及清算情况;

  (二)企业本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确定情况;

  (三)企业本年度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或者核准。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国家、省及省国资委相关管理规定的,省国资委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督促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省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预算经备案或者核准后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复核或者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清算评价。

第五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规范内部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年度经济效益等联动指标目标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职工工资收入与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收入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强化全员业绩考核,统筹处理好企业内部不同层级间收入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贯彻落实以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第三十六条 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根据经济效益等联动指标执行和内部绩效考核等情况计提和发放职工工资。

  第三十八条 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收入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列支工资性支出。

  第三十九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四十条 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四十一条 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企业集团总部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且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省国资委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省国资委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

  第四十四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出现违反国家、省和省国资委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省国资委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四十五条 省国资委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省国资委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七条 省国资委、企业每年10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省国资委官方网站、企业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9年 1月 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 <辽宁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辽国资〔2010〕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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