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我省市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监督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9日
  • 编辑:辽宁省国资委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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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我省市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监督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年9月26日 辽国资产权〔2019〕189号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责任,推进各市提高本地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效能及运营效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市级以下(含市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事项交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除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事项外的市级以下(含市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其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报批程序。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下放或分解本市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监督管理权限。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36号令的规定,加强本市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完善决策程序,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时,应同时抄报省国资委,并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及时完成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填报,并依法依规处理好相关事项。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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