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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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0年10月22日 辽国资〔2020〕44号

各省属企业:

  现将《省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

  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辽委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分层分类管理体制,推进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结合省属企业改革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二)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外派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试点企业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选聘按照试点工作期间有关规定执行。

  二、选聘的组织与管理

  (一)方案制定

  1.省属企业党委和董事会就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意愿、基础条件、相关准备、工作程序、重要事项等,与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进行沟通;

  2.省属企业党委和董事会在公司内外部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并开展广泛调研,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形成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方案、聘任合同书、经营业绩责任书、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一案两书两办法)等;

  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方案中要对经理层部分岗位或班子整体市场化选聘进行明确。

  3.省属企业党委就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一案两书两办法”征求省国资委意见。

  (二)组织招聘

  省属企业要面向企业内外部公开招聘,董事会制定招聘方案、发布公告、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综合考评(测评、面试、评估等)、组织考察、背景调查等。

  (三)提出和确定拟聘任人选

  1.省属企业党委根据公开招聘情况,形成拟聘任人选名单,征求省国资委意见;

  2.省属企业党委将拟聘任人选名单呈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3.省委组织部将省属企业拟聘任人选名单呈报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有关省领导同志征求意见;

  4.省委组织部向省属企业党委反馈有关聘任意见。

  (四)作出聘任决定

  1.省属企业董事会作出聘任决定;

  2.省属企业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任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省属企业董事会与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签约;

  4.省属企业党委将“一案两书两办法”和聘任决定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备案。

  三、操作要点

  (一)企业党委研究讨论主要事项

  省属企业党委在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特别是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关,实行“三议一报告一执行”决策制度。

  1.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选人用人原则,研究讨论人选的政治方向、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标准,提出具体要求;

  2.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研究讨论体现企业特点的选聘、考核、薪酬、监督、退出等管理制度,提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程序严谨,过程公开透明;

  3.研究讨论“一案两书两办法”,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

  4.研究讨论人选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标准,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总经理差额推荐提名人选,或者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建议;

  5.研究讨论人选考察工作,参与对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情况考察,提出拟聘任人选建议;

  6.对选聘过程和结果实施监督。

  (二)市场化选聘

  省属企业根据经理层岗位职责、企业内部人才状况,合理确定人选来源渠道。成为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后,不因来源渠道的不同,在身份、管理方式、纪律约束等方面有不同。今后省属企业经理层原则上由董事会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产生,并积极推进经理层成员全面实行市场化选聘。

  面向企业内外部,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增强选人用人的竞争性,公开招聘实行差额比选或者竞聘上岗,每个岗位差额比例不低于1:2。

  三年内,竞争类企业逐步实现经理层成员全部市场化选聘产生,功能类企业市场化选聘成员占经理层比例不少于1/2。

  (三)契约化和任期制

  1.管理制度。省属企业应积极建立并完善适用于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工作职责,权力范围、薪酬和其他利益以及工作期限、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

  省属企业要调整完善制度体系、运行规则和实施机制,并对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具体方式、内容、程序等提出要求并制定规范。

  2.契约指标。注重战略引领和弥补短板,充分考虑省国资委下达考核指标和任务、企业前三年经营情况,采取可比行业、相当规模、同经营区域企业对标方式,确定契约指标。契约指标既要体现经营效益的财务指标,又要关注改革创新等管理指标。经营业绩和财务指标选取要具有目标和结果导向,具有代表性、可操作易量化,不必搞面面俱到。

  竞争类企业注重经济效益、资本回报率和市场竞争能力等契约指标,契约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总额、净利润、EVA等。功能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基础上,增加对服务全省战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或特定工作完成情况等功能性契约指标,契约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总额、净利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等。

  3.聘任制、任期制。省属企业董事会要对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聘任期限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原则上要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聘任期满,聘任关系自然解除,由董事会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和下一任期经营目标决定是否续聘。续聘的重新确定契约指标、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相关聘任手续。

  4.权责边界。省属企业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与总经理签订契约合同,总经理与经理层副职签订契约合同。进一步明确经理层与党委、董事会权责边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运营实际将属于经营管理执行性事务,充分授权给经理层成员。董事会要与总经理、总经理要与经理层副职协商确定经理层副职、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使用权。

  市场化选聘的总经理可兼任董事(副董事长)职务,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其他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不进入董事会、党委常委会(不设常委会的党委会)。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不因担任董事会、党委常委会(不设常委会的党委会)职务,而列入省委管理企业领导人员序列。未进入董事会、党委常委会(不设常委会的党委会)的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不设常委会的党委会)会议。

  (四)考核评价

  根据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岗位职责及工作分工,按照定量为主的导向,实行个性化考核。对考核结果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全面、历史、辩证的分析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

  1.考核评价主体。建立多层次、多维度、广覆盖的考核主体,采取个人自评,党委、董事会、员工和相关利益方等评价,注重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用,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

  2.考核评价周期。建立健全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将业绩合同履行情况作为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收入分配主要依据。

  3.考核评价方式。统筹综合考核评价和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综合考核评价运用综合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结合的方式。经营业绩考核评价采取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的定量考核方式。

  4.考核评价内容。综合考核评价一般关注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政治素质、职业素养、业务能力、廉洁从业等方面。对于兼任董事会、党委常委会(不设常委会的党委会)职务的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还应基于岗位职责,开展董事履职、党建工作的相关考核。经营业绩考核以签订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为主。

  (五)薪酬激励

  1.薪酬水平。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薪酬依据自身专业性和对企业贡献,由经营业绩和市场决定,应与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同业绩、同职位的经营管理者相当。薪酬标准的确定,必须要以经营业绩为前提,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薪酬不作为企业工资总额特殊事项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2.薪酬结构。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薪酬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等。基本年薪与岗位价值挂钩,目标绩效年薪原则上占年度目标薪酬(基本薪酬与绩效年薪之和)的比例不低于60%,根据业绩表现动态调整。支持省属企业规范实施股权激励、任期激励、超额利润分享等中长期激励计划,预期中长期激励收入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薪酬总水平原则上不超过可比市场价位75分位值。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性待遇,不得在企业领取除上述薪酬待遇之外其他收入。

  3.约束机制。健全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披露、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约定期限内发现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根据其承担的责任,企业应将其相应期限内兑现的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收入部分或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六)履职监督

  1.履职行为。注重过程控制,保证企业未来发展和潜在业绩。省属企业党委要加强对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行权履职行为监督。董事会应定期听取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工作汇报,检查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就公司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质询;督促检查经理层落实董事会企业战略、经营工作计划及目标的实施情况。董事会审计、风险控制委员会应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审计工作,对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运行工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廉洁从业。完善监事会、审计等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巡视的纪律监督,用好来信来访、社会舆论等监督资源,拓宽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对从企业内部选聘的,省属企业党委、纪委应当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严格把关,出具书面意见,作出结论性评价。对从企业外部选聘的,省属企业要做好组织考察和背景调查,根据需要征求公安、司法、税务等部门意见。

  3.日常监督。省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应当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制度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未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的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兼职(任职)管理、出国(境)管理、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任职岗位管理等,原则上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研究决定。

  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是中共党员的,其党组织关系由企业党委进行管理。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委托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七)市场化退出

  1.退出情形。董事会要定期对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履约情况进行评估,依据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聘任合同和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出现以下情形的,应解除(终止)聘任关系。

  (1)考核不达标的,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聘期内累计两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3)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4)聘期内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5)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6)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7)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试用发现或试用考核结果不适宜聘任的情形;

  (8)董事会认定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其他情形。

  2.退出程序

  (1)个人请辞。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在聘任合同期未满辞职或聘任合同期满自愿离职的,应当遵循协商原则,解除与企业的聘任合同;

  (2)企业解聘。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聘任合同期未满或聘任合同期满后,省属企业拟解除聘任合同的,经企业党委、董事会在一定范围酝酿,商请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后,启动相关工作程序。

  省属企业与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解除聘任合同后,向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备案。

  3.退出风险。省属企业在与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规避其离职风险问题。在保护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离职权益的基础上,对其应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以契约的形式予以明确,退出时应要求其履行契约中的解约责任、竞业避止和保密承诺。

  4.退出规定。省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在聘任合同解除后,应一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工作需要,省属企业可聘任其他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其薪酬水平应符合薪酬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成员退出时,所兼任的党委常委会(不设常委会的党委会)、董事会职务一并免除。

  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退休相关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四、附则

  (一)各省属企业所属企业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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