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年4月12日 辽国资监督〔2021〕41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机关各处室:
《辽宁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已经省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国资委请参照执行。
辽宁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开展省属企业责任约谈工作,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加强管理,加大整改追责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责任约谈,是指针对省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等,省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责令整改追责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 省国资委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省属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责任约谈: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存在问题的;
(二)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及省委和省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四)规划投资、财务管控、经济运行、产权管理、改制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公司治理、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运营、科技创新与信息化、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内部审计、境外资产监管、监督追责、网络安全、选人用人、巡察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的;
(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因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等工作需要,暂未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瞒报漏报谎报迟报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的;
(八)对出资人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督查等工作及国资监管提示函、通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
(九)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存在严重不当行为的;
(十)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事项。
第四条 出现第三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的,省国资委有关处室根据职责启动责任约谈工作,拟制《责任约谈通知书》。《责任约谈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等。
第五条 《责任约谈通知书》报经分管委领导审签后,以省国资委名义印发被约谈省属企业,并抄送综合监督处等。《责任约谈通知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六条 责任约谈由省国资委有关处室负责人主持,必要时可请分管委领导主持。特别重大和紧急的约谈事项,可请委主要领导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其他有关处室参加。在责任约谈前,就责任约谈内容和意见要求等进行沟通协商。
第七条 责任约谈形式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多家省属企业存在同类问题或约谈事项涉及多家省属企业的,可以开展集体约谈。
第八条 责任约谈对象为省属企业有关责任人。约谈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须事先报经委主要领导同意。根据需要,省国资委可指定省属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约谈。
第九条 责任约谈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提示相关人员的责任风险,提出监管要求和整改意见。
(二)听取被约谈人员对有关问题的陈述,主要包括有关问题基本情况,造成的资产损失、损失风险或影响,问题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
(三)对被约谈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十条 省国资委有关处室应当做好责任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印送被约谈省属企业。约谈纪要内容主要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主持及参加人员,约谈事由、被约谈人陈述情况、国资监管意见要求等。
第十一条 有关省属企业收到《责任约谈通知书》后,应当确认通知事项,按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准时参加约谈并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第十二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按照责任约谈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落实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安排。工作方案于责任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三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认真组织落实责任约谈意见要求和工作方案,主动采取措施,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降低损失风险,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有关省属企业对于责任约谈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据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针对责任约谈中提出的问题风险,在本企业开展同类问题风险排查,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发生。
第十六条 有关省属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约谈事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约谈意见要求落实完成后,应当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措施、落实成效及责任追究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有关省属企业整改落实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评估,推动省属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将责任约谈反映省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整改措施及成效、责任追究情况等,作为被约谈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等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被约谈省属企业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省国资委按照《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驻委纪检监察组处理。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将责任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认定有关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以及作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责任处理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综合监督处定期汇总分析责任约谈反映省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及责任追究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共性问题专项核查,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健全管控机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有关处室应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等立卷归档。涉及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的有关材料,按照《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委内移送和办理工作规则》规定移送综合监督处。
第二十三条 责任约谈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等有关材料按照规定进行定密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约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