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督与社会监督协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年11月17日 辽国资监督〔2021〕193号
各省属企业:
《辽宁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督与社会监督协同办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省属企业国资监督与社会监督协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企业国资监督与社会监督统筹衔接、有机贯通,形成监督合力,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资委实行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设立信息公开平台,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等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
第三条 省国资委督促省属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公开,建设阳光国企。
第四条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省国资委督促所选聘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勤勉尽责,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充分发挥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省属企业向中介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拒绝或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影响和妨碍中介机构正常执业的,省国资委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中介机构在省属企业执业中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或业务报告、执业过程存在重大问题和纰漏等情况的,省国资委通报其行业监管部门。对执业存在严重问题或屡次违规的中介机构,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全省国资国企系统实行禁入限制。
第六条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积极接受舆论监督,对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反映有关省属企业的问题,经核查情况属实的,通过发提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有关企业落实整改,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条 省国资委督促企业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单位的监督。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或有关单位来信、来访、检举、投诉、举报事项,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置,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当事人或单位。
第八条 省属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或社会监督反映违规经营投资和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问题得到查实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第九条 对于社会监督反映的省属企业多发和易反复发生问题、共性问题、内控缺陷和风险隐患等,省国资委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有针对性地完善监管制度,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