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316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4日
  • 编辑:省国资委管理员
  • 来源:省国资委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316号提案的答复 

谭卓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城区内高速出入口两侧架设隔音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委对该提案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责成省属企业交投集团进行研究并制定解决方案,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关基本情况 

(一)声屏障架设依据 

高速公路建设期,需依据《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G B04-2010)等相关技术规范,公路中心线距居民聚居区宜大于100m,距医院、疗养院、学校宜大于200m,公路两侧居民集中建筑群、临路第一排建筑物前参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4类标准执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敏感点参照2类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值如下: 

噪声类别  

评价标准  

标准值LdB  

功能区  

昼间  

夜间  

交通噪声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  

70  

55  

交通干线两侧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60  

50  

居住文教区  

(二)架设声屏障责任方 

关于架设声屏障责任方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用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规定。 

因此,对于先有居民区后有路的请况,应由公路建设方负责设置声屏障;先有路后有居民区的情况,应由小区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声屏障。 

二、改进举措 

目前,我委已协调省属企业交投集团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和有关市对收费站两侧居民区进行噪声监测。按规定应由交投集团负责建设声屏障的高速出入口,已责成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对增设声屏障的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并向交投集团申请立项,将有关费用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尽快完成声屏障架设工作。按规定应由小区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声屏障的高速出入口,我委已与各市进行沟通协调,各市均表示将尽快解决有关问题。 

最后,感谢谭卓委员给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关注和支持。我委将持续督促有关省属企业做好各项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为高速公路周围的群众营造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 

                                     省国资委 

                                   202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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