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公开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4日    编辑:省国资委管理员     信息来源:省国资委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推动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机关各处室。

第三条 省国资委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体现,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省国资委各项工作职能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学习、创新、廉洁、和谐机关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高效,政务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均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成立省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省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任组长;委副主任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委政务公开的规划和指导工作,研究制定政务公开的制度、程序,研究确定全委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对全委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研究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办公室委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办公室、综合处、党建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纪委负责人担任成员,各处室确定一名同志任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负责全委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委内政务公开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委内各处室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或报送有关部门审查,搭建政务公开平台,维护和更新政务公开内容,承担省国资委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委内政务公开的基础性、综合性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纪委负责对委内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和处理及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委内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专人负责本处室政务公开有关工作。各处室做好政务公开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及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工作;将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及时收集、整理、报送本处室应公开的事项内容;对本处室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以及应否公开负责。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对外公开事项

1、管理职责和权限公开。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及分工;各处室负责同志和各岗位人员;省国资委机关工作规则和各项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省国资委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

2、办事依据和办事程序公开。公开办理事项和审批业务需要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所需办理的手续,以及承办部门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依据。重点公开省国资委各类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程序,明确呈报、审核、批复的各个环节、顺序和流程。

3、办事时限和办理结果公开。公开各类公文处理、项目审批,计划指标审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的时限。对承办审批、审核、核准类事项的结果公开,公开监督、投诉渠道。

4、省国资委发布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廉政规定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及有关不涉密信息等。

5、理论研究与重大调研课题研究情况;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对内公开事项

1、省国资委内部工作制度。

2、省国资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情况。

3、省国资委不涉密的统计数据、分析报告及有关资料。

4、省国资委机关人事干部选拔、交流、任免、奖惩等情况。

5、省国资委机关财务收支、捐赠款物、困难补助等情况。

6、涉及委内职工合法利益,依照有关规定需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免予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一)与战时或军事活动有关的重要资料、数据、图表;

(二)重大项目招投标前的标底资料,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者候选者的推荐情况,未颁布的招标计划,评标人姓名以及中标后的谈判方案等;

(三)国家和省有关领导以及重要外宾视(考)察的有关计划安排;

(四)防范恐怖活动、确保安全的行动预案;

(五)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资料;

(六)重要的来信、来访情况和处理结果;

(七)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根据省国资委工作职责,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外,都要如实公开。委内各处室要根据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和处室职能,提出本处(室)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具体事项,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委内各有关处(室)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公开内容,在省国资委内外网站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内容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省国资委内外网门户网站,实现网上查询、申报、审批、投诉等服务项目,建立公文、政策法规等阅览系统;

2、编制《政务公开手册》;

3、新闻媒体;

4、会议、新闻发布会;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6、委内设置引导板、桌牌等公开机构人员职责。

7、其它方式公开。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要遵循下列程序:

1、委内各处室根据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提出本处室拟公开的事项,由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并送办公室审核。

2、办公室负责对各处室送交的拟公开事项进行审核后公开,重要的由办公室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审查后公开。

3、办公室负责将已公开事项及信息报送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

4、各处室和办公室负责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事项和信息的反馈意见。

5、办公室负责将公开的事项和信息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国资监管信息,一般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省国资委申请获取国资监管信息的,应当填写《获取国资监管信息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受理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4、依法不属于国资委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收到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章 政务公开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在省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全委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末进行。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处室及处室工作人员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标准是: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二十六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及等次:

1、各处室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情况。(5分) 

2、各处室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的公开情况,各处室审批程序、办事程序、步骤、条件、办理时限及服务承诺的制定和践诺情况、便于为企业服务措施执行情况。(20分) 

3、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各处室负责制定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20分) 

4、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及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10分) 

5、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建设情况。(10分) 

6、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执行情况。(5分) 

7、群众提出的政策咨询解答情况。(10分) 

8、政务公开工作信息报送、新闻发布情况。(10分) 

9、政务公开推动业务工作、促进作风建设情况。(10分)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100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七章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为省国资委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处室主要负责人不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无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按照规定和要求应当实行公开而未公开,或弄虚作假等,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视情节和影响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告诫或批评教育及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条 被追究责任的各处室和个人,要立即纠正有关违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报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国资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